野外样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从江站)试验样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科研样地和监测场所,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试验样地包括一切监测和科研等野外基础设施,例如实验地、永久监测场地、野外的固定监测设施,以及临时调查采样点等,是收集数据或为收集数据服务的地点、场所与固定设施。

第二条样地管理人负责编制样地规划、建设计划,以及样地的调整规划;负责制定样地管理的目标、日常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第三条样地管理人负责样地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设施设备保管与安全、正常运转等;负责收集、记录和保管样地的全部背景信息。

第四条样地管理人负责样地有关法律、法规、协议事项等的贯彻以及相关站内规章制度的实施,样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等。

第五条样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从江站样地的系统规划应满足监测和科研的需要。

第六条样地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台站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贵州大学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样地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熟悉监测和科研的相应技术规范。

第七条样地建设期间如有破坏性行为,例如砍伐、挖土壤剖面等事项,需得到站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样地的原始面貌。

第八条已经纳入我站发展规划的已经确定的样地,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或者单独布置试验。需改变原有样地性质的,应当征得站长同意,如果涉及监测样地还须报贵州大学批准以及备案。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使用从江站的样地设施等,必须填写《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样地设施使用申请表》与《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报从江站站务会审批,经站长批准后,方可在特定区域开展相应的研究与试验;使用从江站样地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每年12月向站务委员会报送本年度的研究进展、试验产出及相关总结等。

第十条使用从江站样地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因违反本办法及《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样地设施使用协议》等管理规定,或不听从站内管理人员要求的,从江站有权终止样地使用协议,停止其在从江站开展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村民以及其他个人等不得侵占科研和监测样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科研和监测用地改作他用;学生、职工未经样地管理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在样地内部架设试验设施以及采样;长期监测样地、有规定的实验样地除相关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应重点防范普通百姓进入样地采摘水稻,捕杀蛇、昆虫等动物,还应避免牛、马等牲畜进出样地。

第十二条样地里面的设置管理应当:按照贵州大学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加强维护和管理;各种标牌、标签、号码应齐全完整;水分、气象、土壤、生物等监测方面的设施应保持完好,以及运转正常。

第十三条样地的参观访问管理:样地管理人员正常情况下应拒绝站外人员进入样地访问;站外人员来我站参观访问迫切需要进入样地的,必须先提出申请,征得站长和样地管理人员同意,并承诺遵守我站的样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后,方可进入样地参观;参观访问的活动范围应局限在林道内,样地管理人员应全程陪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从江站样地的规划和建设的,样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对于已造成样地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样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站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赔偿;本站职工与学生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造成损失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赔偿,并由站长上报所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如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第十六条站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样地管理人员应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该款同样适用于站外单位或者个人间接对样地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破坏。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赔偿费和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办法实施细则由从江站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