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从江站)所获取数据的作用和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的管理数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严格保护数据生产单位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实现从江站的数据共享,逐步开展从江站与其它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完善从江站的数据共享体系。 第三条管理方法 对从江站数据和用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级用户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办法执行 从江站领导小组授权数据管理专家小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五条数据性质和所有人权利 利用从江站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数据都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数据生产单位(或研究者)和从江站共同所有。数据生产单位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利用权,也有权向他人提供数据服务和相关的数据产品,提出数据保护期限的建议。 第六条数据使用者权利 数据用户可通过交换、协议或付费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各类数据。用户希望使用尚在保护期内的数据时,必须履行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数据使用者义务 使用从江站数据的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明确数据来源,标注其所利用数据的生产单位(或研究者)、数据提供单位。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利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成果(论文或报告等)赠送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标住的方式包括: (1)在正文中明确说明数据的生产单位; (2)在致谢中明确标注从江站名称。 第八条用户违规处理 当用户违反第七条规定时,即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江站及数据生产单位可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第九条 数据库的保存与更新 从江站必须及时更新所管理的数据库。为了保证从江站数据库的安全运行,需要对从江站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第十条共享数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用户可以直接向从江站数据生产单位申请共享其独立生产和加工、处于保护期限内的各类数据,通过协商解决共享问题,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户也可以申请处于保护期限内的从江站数据,由野外站通告数据生产单位,在得到数据生产单位的许可或达成数据利用协议的前提下,可对用户提供数据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从江站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