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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从江梯田湿地生态系统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从江站)设备与设施的作用,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严格保护从江站设备与设施单位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实现从江站设备与设施开放,逐步开展从江站与其他机构设备与设施的共享,完善从江站设备与设施共享开放体系。 第三条开放设备与设施 开放的设备与设施包括从江站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试验场地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办法执行 从江站管理工作小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审议在设备与设施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五条设备与设施性质 从江站设备和设施都是国家资源,贵州大学水稻产业技术研究院具有设备与设施的所有权和优先使用权。 第六条设备与设施提供方义务 拥有设备与设施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相关研究单位和人员开放,并提供基本服务。 第七条设备与设施提供方权利 为了保证不损害设备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权益,设备与仪器的使用可按运行成本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利用开放的野外设施、试验基地、样地以及仪器搭载等行为,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设备与设施使用者义务 使用共享设备与设施的用户,在发表成果(论文、著作或报告等)时,应标注其所利用设备与设施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的成果赠送从江站备案。 第九条设备与设施维护 从江站负责设备与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与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从江站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设备与设施所属单位应将所收费用的20%用于设备维护,包括购置设备配件和耗材,设备日常运行、维修、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等。 第十条设备与设施管理 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者应认真填写设备与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保证填报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从江站和相关人员,用户可向贵州大学实验室设备管理处投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从江站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